安徽首例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务案一审宣判

合肥2月12日电 (刘浩)12日下午,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安徽首例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务案,被告人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判决后,杨某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该案件由灵璧县人民法...

合肥2月12日电 (刘浩)12日下午,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安徽首例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务案,被告人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判决后,杨某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该案件由灵璧县人民法院于2月1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1日,灵璧县禅堂乡党委委员孟某,禅堂乡司庙村工作人员张某某、杨某某等人依法在灵璧县禅堂乡司庙村大杨庄路口设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检查卡点,对过往车辆、人员进行登记,测量体温。当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乘坐其女儿杨某的车经过该卡点,拒不配合检查,辱骂孟某、杨某某等人,并强行推开路障乘车回家。随后,孟某报警。灵璧县公安局禅堂派出所副所长李某某接警后带领辅警倪某、朱某、张某某到灵璧县禅堂乡周杨村大杨庄杨某某家出警时,被告人杨某某又对李某某进行殴打、辱骂。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证人李某某、孟某、杨某等人证言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灵璧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暴力袭击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从重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完) 【编辑:周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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